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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佩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4599元 吳佩柔 自民國9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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