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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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