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紫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