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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明德
張晨淏(原名張承平)
一、債務人施明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之利息、年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施明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承平共同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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