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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宗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相對人呂宗漢於民國108年7月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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