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628,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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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滙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平
代 理 人 李傑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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