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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文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寶貴、高毓徽、高毓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之107年度訴字第3320號民事判決觀之,相對人就給付內容並無真正或不真正連帶關係,台端具狀聲請相對人其中一人已為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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