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670,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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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謹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債務人鄭謹評前就讀私立崇義高中進修學校邀同案外人鄭立文(已辭世)、債務人李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89 ,37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謹評自民國108年10月0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9,85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翠娟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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