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榤
陳玉松
張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51,594元│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09年1月13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51,594元│自民國10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宥榤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私立南強工商進修學校邀同債務人陳玉松、張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3,87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宥榤自民國108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1,59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玉松、張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