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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又慈(即劉清源之繼承人)、劉百珊(即劉清源之繼承人)、劉俐伶(即劉清源之繼承人)、劉柏村(即劉清源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是否主張相對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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