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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劉立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春桂(原名高許春桂)(即許麗艷之繼承人)
許春節(即許麗艷之繼承人)
許鑾鳳(即許麗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麗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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