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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仁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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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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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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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366元 │民國109年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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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2,814元 │民國109年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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