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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偉志 │95年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06330│ │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偉志 │95年4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89933 │ │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鄭偉志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9318 │ │起 │ │ │
│ │元 │ ├──────┼──────┼───────┤
│ │ │ │95年4月7日起│104年8月31日│年息15% │
│ │ │ │ │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偉志 │95年5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330│ │起 │ │內部份,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至清償日止,│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加付違約│
│ │ │ │ │ │金。 │
├──┼───┼─────┼──────┼──────┼───────┤
│ 002│新臺幣│鄭偉志 │95年5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9933 │ │起 │ │內部份,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至清償日止,│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加付違約│
│ │ │ │ │ │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1.相對人於93年9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萬元整,約定於98年9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相對人於93年9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萬元整,約定於98年9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相對人於93年9月29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29318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
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
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利率降低以百分之15計算。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4月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4.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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