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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1.相對人於92年12月3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97年12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5%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5月3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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