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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世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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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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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49328元 │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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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17862元 │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
│ │ │ │ │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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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臺幣20246元 │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樂世忠於民國9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328,499元正未給付,其中49,328元為本金;
279,17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樂世忠於民國9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99,782元正未給付,其中17,862元為本金;
81,92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樂世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1801484781,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135,735元正未給付,其中20,246元為消費款;
115,489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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