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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游儒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綠君
林合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貳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綠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零參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周綠君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合盛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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