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思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怡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