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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耿淑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耿克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耿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耿美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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