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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義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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