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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98579元│自民國108年11月06日起 │至民國108年12月05日止 │年息4.89%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2月06日起 │至民國109年09月05日止 │年息5.868% │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9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9%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11月06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加碼年息3.83%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
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11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
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
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
借款本金598,5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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