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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增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仁達業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死亡,惟該公司另有董事郭程元,依上開規定得為公司負責人,故本件以郭程元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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