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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萱(即張麗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麗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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