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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王鈺婷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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