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118,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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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珀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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