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145,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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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聲請人提出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七條就逾期違約金約定以當期未付款部分百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且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伍仟元,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上限已有約定,是本件聲請人於上述約定違約金外另行請求到期違約金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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