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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敏(原名羅智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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