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秋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