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444,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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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丞軒(原名鄧昌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心媚(原名黃秀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債務人鄧丞軒即鄧昌瑋、黃秀媚(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6年5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等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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