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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理春
邱麒瑞
游象建
一、債務人呂理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呂理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麒瑞、游象建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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