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495,2020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