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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緣債務人曹毓翔於民國92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0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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