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逸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文彬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