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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地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梅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天地昕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67,416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郵政回執並無顯示相對人簽收情形,相對人是否收取存證信函,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
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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