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 昀即隱城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108年1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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