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743,2020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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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仁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闕瓊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民國109年1月20日陳報狀內容,是否係變更請求內容為相對人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票款新臺幣4,695,532元,相對人闕瓊媛應給付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0元?如否,應具體敘明請求內容。

二、如聲請人欲對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闕瓊媛分別主張債權,因係以兩筆不同債權聲請支付命令,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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