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795,2020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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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德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蔡德齡非附卡請領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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