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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鳳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素勤即新烽商行、黃芝瑩、黃振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票據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44條於本票準用之。
本件相對人為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應釋明是否請求相對人就票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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