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846,20200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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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陵陽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彩雪
前列徐陵陽、林彩雪共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靖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秉蒼、黃宇然(原名黃孟蓉)、李坤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秉蒼、黃宇然(原名黃孟蓉)、李坤勇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體陳明本件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依據,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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