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家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君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