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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張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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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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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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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592880-7 │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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