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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呂愫臻(即呂沅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系爭受益憑證為被繼承人呂沅燕所持有,且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兄弟姐妹皆歿,故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呂沅燕之父母及兄弟姐妹之身分證明文件。
該裁定於109年1月3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於2月3日具狀說明無法提出應補正事項之原因,逾期仍未補正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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