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IRASAK TINANOB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民國108年11月6日早於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108年12月5日,是否有誤?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