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汪家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MBOA, MYLENE REGLO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提示日民國108年1月15日早於發票日108年3月14日,是否有誤?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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