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建,40,2022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林寶坤
巫玉瑩

林津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鸚
被 告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訴訟代理人 柯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