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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92萬2,65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上訴人起訴日即108年12月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755=新臺幣92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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