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78號
上 訴 人 費永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育豪間請求返還本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