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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繼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6,376元(即上訴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1,2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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