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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世祥(兼王效輿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嘉萍
上列當事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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