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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賴亭尹律師
被 告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寶石財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被 告 廖文龍
金山昭和
許葉景
高寶玉
葉順益
許麗瑛
周冠男
黃公魁(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公毅(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谷音(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曉風(即黃東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被 告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 告 許守德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永菖律師
被 告 羅唯(即羅曉婷)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睿律師
被 告 高名士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被 告 吳勝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魏婉菁律師
被 告 許秀慧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被 告 康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慈律師
被 告 賴麗真
張淑瑩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黃崇源(黃國峰之繼承人)
黃湘婷(黃國峰之繼承人)
周慧(黃國峰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被 告 謝寶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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