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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湯羽禔
相 對 人 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相對人「歐可達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歐可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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